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申请单位为筹建或在建)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申请单位为筹建或在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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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119048000 | 实施机关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省卫生健康委财务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按照国家卫健委规划数量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宁帅斌 | 收件人电话 | 029-88668313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 | 邮政编码 | 710003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审批结果名称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4月,9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 (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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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申请人自备 | 无 | |
营业执照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自备 | 无 | |
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材料 | 4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7份 | 必要 | 无 | 无 | 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材料,公立医疗机构还需提供购买申请设备的资金来源证明。 |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7份 | 必要 | 无 | https://zwfw.shaanxi.gov.cn/sx/icity/proinfo/indexSimple?id=f79e14d9393ae8995e674af58128d60d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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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第650、第680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