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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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12000 | 实施机关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考核完后的纸质资料、领取证书 | ||
审批结果名称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 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206办公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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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由工商部门登记 | 无 | ||
组织注册登记证书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无 |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 无 | 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 无 | 无 | ||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的批复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
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 无 | 无 | ||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计量标准负责人、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件复印件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 无 | 无 | ||
计量比对报告(如果适用)复印件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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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