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注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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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注销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2001000 实施机关 省司法厅
实施机构(科)室 律师办事处 服务对象 非法人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4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提交材料
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注销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准予注销决定书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 建工路50号陕西省司法厅(办理窗口:416)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即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本事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合伙人会议决议及终止协议 2 电子材料 必要  自行提供
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终止的报刊公告 2 电子材料 必要  自行提供
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2 电子材料 必要  自行提供
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2 电子材料 必要  自行提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 电子材料 必要  自行提供
公章 2 电子材料 必要  自行提供
注销申请书 2 电子材料 必要  自行提供
清算报告 2 电子材料 必要  自行提供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1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7293960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729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