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认定申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认定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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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6003000 | 实施机关 | 省国家保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指导管理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4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申请书及其附件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 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07号综合楼)(办理窗口:201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周一集中受理书面申请资料,每周五集中反馈书面审查意见;每周一至周五接受日常咨询服务)
申请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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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http://61.185.238.226:22258//group1/M00/18/79/rBIxU2CeQx2AfaIRAAHwALjskHc113.doc | 无 | |
工商营业执照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租赁合同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业务办理客户端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无 | 在百度云盘下载客户端,导入涉密机填写,生成电子版cdb文件,刻盘。光盘上写上单位名字和纸质申请材料一起交受理窗口。 | 1.下载客户端:百度云盘链接:https://pan.baidu.com/s/15F9rYA08pserJ2OPBIeaSw 提取码:sxbm 2.导入涉密计算机,请按照下载文件中的“安装说明”来安装填报。生成cdb格式文件刻录光盘1份,连同纸质申请材料一起交受理窗口。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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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牵头审批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为共同审批部门。”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