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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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4103000 | 实施机关 | 省林业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省林业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第1次是提供原材料进行原件核验;第2次是领取办理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办理窗口:全部)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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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表格内容填写规范 | 无 | 一、种子类申请表填写说明: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从事林草种子进出口的填写。 2.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填写。 3.生产经营种子种类:可填写一般林木种子、林木良种种子、草种子、草良种种子、穗条、花卉种子、种球中的一种或几种。 4. 种子检验、储藏、加工、精选设施设备等情况简介:储藏设施应填写种子低温库(常温库)的地点、面积、储备能力;其他设施设备需填写名称及数量等。 5.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至少填写一项。专业技术水平说明填写从事林草种苗相关工作的内容及年限,或者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有多个技术人员的可加行。 6. 品种名称及编号:品种名称应与审定证书上的名称一致,并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 7. 种(品种)名:应列出所有生产经营的种(品种),如果较多,可以附表。 8.生产地点:要具体到地块,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 |
信用承诺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办事指南内下载模版 | 无 | |
身份证明材料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复印材料清晰 | 无 | 无 | |
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实景照片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复印材料清晰 | 无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 |
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复印材料清晰 | 无 | 劳动合同内应当明确从事相应的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工作内容。 | |
种子购销凭证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复印材料清晰 | 无 | 无 | |
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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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