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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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915002000 | 实施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20 月 | 承诺办结时限 | 6 月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第一次: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第二次:在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协调当事人进行协商。 | ||
审批结果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或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或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 劳动南路180号附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窗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11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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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 由申请人自备 | 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由申请人自备 |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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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