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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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9009000 | 实施机关 | 省水利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河湖运行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宁帅彬 | 收件人电话 | 029-88668313 |
收件人地址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邮政编码 | 710061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到场办理原因 | 申请人需要现场办理2次,第一次是提供原材料进行原件核验;第二次是领取办理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生产活动的的审审查同意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准予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生产活动的的审审查同意决定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事项属于省水利厅权限范围。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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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申请材料合法规范有效 | 无 | 无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申请材料合法规范有效 | 无 | 无 | |
防洪评价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非必要 | 申请材料合法规范有效 | 无 | 无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申请材料合法规范有效 | 无 | 无 |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协议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申请材料合法规范有效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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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