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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协议
1.网上预约需提前2-30天.
2.对于因自然灾害,电力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使预约服务延迟或未能履行的,婚姻登记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修改,变更预约服务的有关程序和内容,或利用网上预约进行有偿服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害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预约仅供当事人使用,否则无效.
5.同意预约并不等于同意受理,同意登记.预约当事人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办理.
6.预约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合理地做出安排,避开登记高峰,提前录入数据,减少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预约时间不代表办结时间点,但保证当天登记完成,逾期未办理者预约自动取消.
7.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婚姻登记机关.
2.对于因自然灾害,电力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使预约服务延迟或未能履行的,婚姻登记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修改,变更预约服务的有关程序和内容,或利用网上预约进行有偿服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害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预约仅供当事人使用,否则无效.
5.同意预约并不等于同意受理,同意登记.预约当事人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办理.
6.预约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合理地做出安排,避开登记高峰,提前录入数据,减少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预约时间不代表办结时间点,但保证当天登记完成,逾期未办理者预约自动取消.
7.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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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西安市新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且至少一方户籍所在地在上城区.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且至少一方户籍所在地在上城区.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
温馨提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国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五路83号民安大厦A座4楼 联系电话: 8743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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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填写必读
1.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 材料。
4.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供盖有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原件。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原件的,应当提供盖有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复印件;本人的户口卡片没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还应同时提供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本款所述复印件均须加盖集体户簿管理申位印章。
5.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本上的住址.
2.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 材料。
4.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供盖有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原件。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原件的,应当提供盖有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复印件;本人的户口卡片没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还应同时提供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本款所述复印件均须加盖集体户簿管理申位印章。
5.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本上的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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